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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市人事勞動局; 你局《關于對工傷認定時效問題的請示》(溫人勞護[2000]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日內申請工傷。《實施辦法》規定報告、申請工傷的時間,是從建立工傷保險規范來要求的,這有利于及時調查取證,有利于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遇有特殊情況,報告、申請工傷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