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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視協議管理,及時完成簽訂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是明確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權利與義務,規范雙方行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本,是處理雙方關系,尤其是考核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質量和結算工傷醫療費用的重要依據。做好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傷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服務的權益,有利于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利于規范醫療行為、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發展。 各地要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工傷保險協議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的落實。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各統籌地區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的指導,督促其及時完成協議的簽訂。目前尚未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年度協議的,必須于2007年6月底前簽訂。 二、明確協議重點,完善協議內容 要明確協議的重點,充實和完善協議內容。要在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費用控制等方面,確定考核監督辦法,并對違規行為和違規費用明確違約責任。要針對協議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并根據管理需要,確定管理重點,適時調整完善協議內容。要依據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標準和服務規范,細化協議指標。
三、健全工作制度,保證協議公正 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確保協議全面、順利、切實地履行。要建立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調機制。對工傷職工拒不出院等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問題,要加強協作,共同解決。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對協議簽訂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要注重發揮專家作用,聘請專家為協議管理提供咨詢,并對醫療服務管理中的技術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提高協議管理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四、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協議執行 各級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協議中規定的指標和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監督。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并與工傷醫療費用結算相掛鉤。要注重發揮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要結合醫療保險工作,建立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制度,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協議簽訂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指導。經辦機構要依據協議,及時支付工傷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并墊付重大工傷事故醫療所需的預計費用。對問題嚴重、考核結果較差、參保人員滿意率很低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應依據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甚至終止協議,必要時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工傷保險定點資格。 各設區市要加強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指導和督促檢查,不斷總結經驗,樹立典型,以典型引導的方式推動和完善工傷保險協議管理工作。請各設區市于7月底前將本市各統籌地區協議簽訂情況,及在簽訂協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報送省勞動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