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以下簡稱湘政辦發[2009]4號)精神,積極妥善做好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未參保人員補繳年限的個人賬戶規模問題 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規模按我省歷年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政策執行。其中,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提前補繳年限的個人賬戶規模按8%記入。 二、關于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問題 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個人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含利息)。 三、關于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但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一次性繳費問題。 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參保并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納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即可辦理退休手續。 四、關于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中一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問題 2008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規定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按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辦理參保補繳手續時全省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其中參保人員已達到70周歲以上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的70周歲的計發月數56計算。參保人員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年起,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政策。 五、關于應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湘政辦發[2007]66號文件規定執行的縣以上大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人員的參保問題 我省境內的未參保縣以上大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人員應嚴格按《關于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未參保城鎮縣屬以上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企業已退休人員生活費發放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66號)的規定執行。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現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參保補繳的,其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前在集體企業工作的年限,不補繳,不視同。已按湘政辦發[2007]6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費且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休人員,本人自愿,可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辦法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其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前在集體企業工作的年限,不補繳,不視同。原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費同時停發。 六、關于判刑人員的參保補繳問題 我省境內戶口登記在城鎮居民委員會未承包農村土地的未參保靈活就業人員,過去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不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關于已按湘勞社政字[2006]10號文件規定一次性結算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中戶口登記在我省境內城鎮居民委員會未承包農村土地人員的參保問題 按勞社政字[2006]10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應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去已按此規定辦理的城鎮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保的,可將過去已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回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后,過去的繳費年限予以認可,并一次性補繳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即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