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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貿委關于扶持軍工行業解困和發展意見的通知》(豫政[1998]2號)中“軍工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所在市地統籌管理。退休人員的生活費每年自然增長部分按所在市地標準執行”和《河南省勞動廳關于對南陽市勞動局〈關于我市部分三線軍工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豫勞險便[1998]4號)中“軍工企業應參加所在市地直社會保險,由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其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征繳撥付和管理”的規定,在我省的軍工企業(含駐豫中央直屬軍工企業)均應參加所在地省轄市的市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并執行市直統籌企業繳費比例。 各省轄市要嚴格按照省批準的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對市轄各縣(市)企業繳費比例要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03年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3]31號)的要求進行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費率執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