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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送來的《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請示》(陜勞社字[2002]2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十條如何理解問題。《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就當自工傷事故發空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 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是指第一次核發供養親屬撫恤金時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撫恤益調整后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特此答復。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