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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斷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要求,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部分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類別,市區由執行省二類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執行省一類最低工資標準,句容市由執行省三類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執行省二類最低工資標準,F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1.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850元/月,適用于鎮江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 二類:700元/月,適用于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項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2.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7.2元/小時,適用于鎮江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 二類:5.9元/小時,適用于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