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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省政府批準,決定調整全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80元、540元、480元、 440元四個檔次,各檔次具體實行地區見附件1。 (二)核定失業保險金1—12個月計發比例為: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按照計發基數的60%核定;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按照計發基數的65%核定;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及其以上,按照計發基數的70%核定。 (三)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為: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7年的,一律按照計發基數的60%核定;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7年不滿22年,按照計發基數的65%核定;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2年不滿27年,按照計發基數的70%核定;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7年及其以上,按照計發基數的75%核定。 (四)未實行農民合同制工人與城鎮職工相同失業保險政策的地區,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計發基數的60%核定。 冬季取暖期期間為失業人員增發其領取標準20%的失業保險金,增發時間同當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計算。 各檔次及累計繳費時間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見附件2。 二、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的激勵約束機制,組織、幫助、督促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活動,將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與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及接受再就業援助情況結合起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接受失業或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 (二)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職業培訓的; (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 (四)從事合法經營活動且有穩定收入的。 三、要求 調整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是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事關構建和諧社會大局和失業人員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調整標準所需資金到位和政策落實。同時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并將新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新的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