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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企業各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02]60號)文下發實施一年多來,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總體運行平穩,絕大多數企業能按要求規范操作,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統籌安排生產,既維護了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又確保了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但在實施過程中,少數企業存在一味追求企業利潤和生產任務的完成,導致職工長期連續超負荷工作,嚴重損害了職工的身心健康,引發職工舉報、尋求保護事件不斷。為切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知如下: 一、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和時間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企業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經企業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同意,不能強制實行。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中的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并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對于違反工時制度規定,導致職工在一個核準周期內3次以上(含3次)投訴的企業,一經查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暫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重新申請恢復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必須制訂具體整改措施,并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恢復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跟蹤檢查落實情況。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