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貫徹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落實“三促進一保持”要求,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8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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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實行分類指導和適度降低的原則。各地級以上市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養老保險費率不得擅自降低。 (一)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降低幅度分別控制在原費率的10%和5%左右,但應保證兩項基金當期結余率都不低于15%。 (二)適當降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原費率的基礎上下調幅度不高于30%,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當期結余率在25%左右。2008年當期結余率低于25%的地區可暫不下調。 (三)適當降低單位和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按不同統籌區分別確定,廣州、深圳、珠海、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佛山等市最低為1%,汕頭、韶關、河源、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和云浮等市最低為2%,其余當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暫不降低。各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應執行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2009年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應按照2008年度應繳數額按時足額上繳。 (四)降低費率的期限為2009年1月-12月。 (五)具體的費率調整方案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地稅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備案后實施。費率調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圍的,須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按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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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各地級以上市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緩繳執行期暫定為2009年1月-6月,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以后緩繳期限是否延長,視具體情況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二)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社保經辦機構對緩繳企業的繳費信息可暫作中斷處理并保留,待企業繳清社保費后再恢復記賬。清繳緩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從申請緩繳受理之日起不計收滯納金。 (三)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緩繳的困難企業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提供抵押或擔保。 (四)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后,未按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地稅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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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為困難企業中參加失業保險人員。 (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崗位補貼標準參照困難企業所在統籌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 (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困難企業按規定為職工先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再按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的程序申請補貼。 (四)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只能享受一次。 (五)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總額按不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30%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當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當于上年度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總額兩倍的基金儲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滾存結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過30%。資金支出比例超過上述范圍的,須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批。補貼資金的使用計劃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六)申請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困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技能提升培訓,實施主輔分離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 (七)困難企業須憑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書面承諾和其他相關憑證,按月向參保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八)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按月劃入企業賬戶。 (九)困難企業在被培訓職工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后,除提供本條第七款規定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員工花名冊或工資條、勞動合同和被培訓員工取得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資料,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將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一次性劃入企業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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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或轉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困難企業可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培訓所需資金按照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補貼。 (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的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總額度最高不超過就業專項資金總額的15%,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之內。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二)申請補貼的困難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已經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5%標準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且全額用于組織本企業在崗職工職業培訓;組織本省戶籍在崗職工培訓且培訓經費存在缺口。 (三)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培訓結束被培訓職工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后,可持員工花名冊或工資條、勞動合同和被培訓員工取得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的標準,將補貼資金一次性劃入申請企業的賬戶,具體申請和資金劃撥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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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困難企業的范圍、條件及可申請的補貼項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難企業”是指2008年10月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服裝、制鞋、紡織、玩具、印刷、包裝、電子元件、家用電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過困難企業認定的企業。 (二)困難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且恢復有望; 2.沒有裁員或凈裁員人數未達到在職總人數的25%; 3.沒有出現拖欠職工工資行為; 4.總負債與總資產之比在80-100%之間; 5.在申請前3個月沒有出現連續虧損。 6.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7.守法誠信經營,信貸征信良好; 8.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三)同一困難企業只能選擇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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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困難企業認定申請受理和審批 (一)各地級以上市應建立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參加,負責審核困難企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費緩繳事宜。 (二)困難企業應按照勞動保障管理的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認定申請。省屬、中央駐穗單位向省勞動保障廳提出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后,應及時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組織召開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審核。在完成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向企業作出審核意見書告知企業審核結果。 (三)企業在提交困難企業認定申請時,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作出關于社會保險費緩繳及各項補貼的選擇。在提交困難企業認定申請時,選擇申請社會保險費緩繳的困難企業,應一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四)申請困難企業認定須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屬時間主要為2008年度,具體要求見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 1.營業執照(復印件)、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主營產品及所屬行業等基本信息; 2.生產經營計劃(或訂單情況); 3.企業繳稅憑證; 4.銀行出具的本企業征信情況證明; 5.職工總數及職工增減情況表、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6.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支付情況; 7.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含群體性事件)情況、勞動仲裁案件情況。 (五)困難企業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等部門制定。 各市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把貫徹好《通知》要求,切實落實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抓緊抓好。各地可根據實際,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確保政策實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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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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