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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為保障困難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落實,解決這些企業職工病有所醫問題,現就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困難企業的界定:困難企業是指全面停產、瀕臨破產,無力按照《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
二、困難企業繳費基數及比例: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8%,全部劃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
三、困難企業醫療保險待遇: (1)困難企業按此辦法參保后可不受廊政辦[2001]50號文件規定:“凡退休職工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15%的用人單位,需增加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限制。參保后,在職職工及退休人員均可同其他參保人一樣享受規定的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2)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后,《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等均按我市有關醫保政策規定執行。其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及結算方式同其它參保人員。 (3)困難企業參保后凡患門診特殊疾病人員,按照我市“門診特殊疾病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可進行申報鑒定,發證后,符合規定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辦法同其他門診特殊疾病人員。 (4)困難企業參保職工的門診費用,均由個人支付。
四、困難企業的認定:困難企業每年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報當地政府批準。
五、本意見由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各區(市、縣)可根據本意見相應制定本統籌地區困難企業參保辦法。
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