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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單位,中央駐贛企業: 為保障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各類企業。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對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包括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240元。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含“建老”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贛人發[2008]3號文件執行。 三、資金渠道 企業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下同)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必須為死亡職工遺屬預留資金,用于保證支付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企業改制后職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所在改制后單位支付;企業改制后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改制后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低保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