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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可在門診治療的重癥疾病的有關規定 (一)參保人員在門診作慢性腎功能衰竭腎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治療(包括放化療、檢查和用藥)的醫療費用,實行項目審核、按比例支付,不再實行定額控制,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比例仍按《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治療部分重癥疾病規定》(武勞社[2001]121號)(以下簡稱《規定》)執行;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武漢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辦法》(武政辦[2001]266號)支付。 參保人員在門診治療高血壓Ⅲ期(有心、腦、腎并發癥之一的)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的)的具體管理辦法,仍執行《規定》和《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武勞社[2001]125號)的有關規定。 (二)需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近一年的重癥疾病連續治療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單、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單位統一向轄區社保處申報。市醫保中心、各社保處對審查合格的參保人員發給《專用病歷》,并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為其指定一所二級甲等(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有關重癥疾病的審核、鑒定等具體工作程序由市醫療保險中心根據《規定》和本意見制定。 (三)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獨列帳管理。應由參保人員自付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定點醫療機構于每月末將參保人員的專用病歷、醫療清單、明細費用單據等資料報轄區社保處審核,市醫療保險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二、關于體內置換人工器官或體內置放材料的費用的有關規定 (一)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體內置換人工器官或體內置放材料的費用實行項目審核,按比例報銷,不包含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結算定額中。 (二)定點醫療機構向市醫療保險中心申報體內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應按照保證基本醫療、經濟適用的原則,說明診斷治療情況和選用理由,并注明選用人工器官和材料的類型、規格及單價(以購貨發票上標明的價格為準)等情況,同時須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簽字認可。 (三)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使用國產人工器官或材料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其收費標準支付65%,使用進口人工器官或材料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其收費標準支付50%,人工器官或材料的收費標準按進價×115%核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武漢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辦法》(武政辦[2001]266號)支付。 三、關于基本醫療保險部分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收費標準應嚴格執行《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對近年來經市物價部門批準調整了床位費收費標準帶有衛生間的病房,其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收費標準可在《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基礎上上調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