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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110元調整為128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995元調整為1145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125元調整為145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1984 〕217號、(84)財行440 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為815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發放,原屬企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由當地財政負擔。 四、對不符合領取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精減退職人員,如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由當地政府通過正常途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適當補助。 五、本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