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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直各單位、駐揚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揚州市區(含廣陵區、維揚區、邗江區)按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執行,由原700元/月調整為79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5.9元/小時調整為6.4元/小時。 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按江蘇省三類地區標準執行,由原590元/月調整為6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5.0元/小時調整為5.4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