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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為保障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從2011年4月1日起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撫恤金的人員。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原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的老工傷人員的供養親屬納入統籌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