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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部隊屬及外地駐威機關事業單位: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健康發展,保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及時足額發放,市委常委會議及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威政發〔1995〕5號文件規定的統籌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比例由市政府威政字〔1997〕18號文件確定的單位按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3%繳納,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調整為單位按25%繳納,個人按2%繳納。調整后的比例自2009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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