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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現就進一步完善《紹興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市區在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補貼 (一)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尚未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建立門診個人賬戶的在職參保人員(包括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下同),實行門診補貼,補貼額度為每人每月2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劃入在職參保人員的醫保卡。 (二)門診補貼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特殊病種門診中按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門診補貼當月未用完的,可以結轉下月使用。 (三)實施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補貼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不變。門診補貼所需資金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出。 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補貼 對已實行門診補貼的企業退休人員,其補貼額度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 三、降低住院治療和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 (一)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作如下調整: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1000元調整為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700元調整為500元,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由500元調整為300元。 (二)符合《辦法》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由600元調整為300元。 四、其他事項 凡《辦法》中規定的以市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和待遇享受計算標準的,統一調整為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對已建立個人賬戶的退休人員,自2009年度起,如按新計算標準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少于2008年醫保年度標準的,補足至2008年醫保年度水平。 本意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