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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市區參保人員和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按省公布標準執行,即: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各為6000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為1800元。江陰市參保人員和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各調整為5100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調整為1600元。宜興市參保人員和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各調整為4600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調整為1400元。
二、市區企業保養人員、五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2008年4月底前到達退休年齡享受生活費待遇的街道福利企業二類、三類殘疾人員,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區規定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原小集體人員、原征地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標準調整為2300元,費用由原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