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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湘勞社字[2008]18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擴大參保范圍 (一)放開戶籍限制。戶籍不在湘潭,但在湘潭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潭務工的農民工,憑公安部門或社區出具的居住證明(農民工憑務工單位證明)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醫保。 (二)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醫保。 (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企業職工經批準可參加城鎮居民醫保。 二、調整結算年度 從2009年9月1日開始,將中、小學生的結算年度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與大學生保持一致。 三、調整繳費辦法 (一)除學生外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的1月1日開始享受待遇;元月1日至3月31日參保(續保)繳費的從下月起開始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辦理當年度的參保手續。 (二)初次參保的居民經社區審核后到市商業銀行繳費;續保的憑身份證或戶口簿直接到市商業銀行繳費。 四、提高待遇水平 (一)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由原來的45%調整為50%,二級醫院由原來的55%調整為60%。 (二)大病門診自負段由原來的500元降為300元,費用報銷比例由原來的60%提高到65%。 (三)將學生無他方責任的意外死亡補償納入基金支付范圍,每例為10000元。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人員生育費用報銷標準,平產由原來的300元提高至500元,有指征的剖宮產由原來的500元提高至800元。生育多胎的在單胎的基礎上增加200元。 (五)實行單病種包干的自負段為零,不受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限制。 五、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試點 除學生外居民因疾病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門診實質性治療,一次性費用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參照大病門診報銷比例按65%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學生以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撥付給學校作為門診統籌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新生兒從參保之日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每個居民只允許參加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同時參加幾種社會醫療保險的只能選擇享受一種醫療保險待遇。 本通知除結算年度外,其它條款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湘 潭 市 財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