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既有利于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共享經濟發展成果,也有利于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渡難關,對于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近年來,特別是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各地按照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的部署,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地區之間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不夠廣、協商機制不完善以及實效性不夠強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更好地搭建企業與職工溝通協調的虹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標,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相結合,整體部署,依法推進,因企制宜,分類指導,不斷擴大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增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實效性,推動完善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協調機制,努力實現企業與職工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勞動關系雙方互利共贏、共謀發展。 二、目標任務 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11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集體協商機制逐步完善,集體合同的實效性明顯增強。 三、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集體合同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實施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對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傳集體合同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宣傳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先進典型。創新宣傳方式和宣傳活動組織形式,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通過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提高企業、職工和社會各界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企業與職工開展平等協商的意識和自覺性,為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進一步增強集體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深化“共同約定行動”與加強集體合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繼續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內容,以非公有制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對象,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資水平(計件單價)、勞動定額等涉及勞動報酬的事項開展集體協商并訂立專項集體合同,推進建立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共決機制、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對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引導其重點就職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進行集體協商,實現職工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相應增長;對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引導其重點通過協商薪酬努力穩定工作崗位、保障工資支付,鼓勵和支持工會組織職工與企業開展以穩員增效、協商薪酬為重點內容的“共同約定行動”,促進雙方共同應對困難,穩定勞動關系;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引導其重點就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進行集體協商,保障職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益和休息權。同時,要針對當前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突出問題,推動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三)進一步擴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范圍。積極推進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或者上級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開展平等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同時,要大力推進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工作。在縣級以下區域內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推動開展區域性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在同行業企業特別是建筑、采礦、餐飲服務等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縣級以下區域內,要重點推動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縣(市、區)一級積極探索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 (四)進一步廣泛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積極引導支持企業和工會開展“要約行動”,重點支持工會提出要約。基層工會要主動開展協商要約,上級工會要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當前應把開展集體協商要約的重點放在五類企業,即沒有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集體合同已經到期需要續簽或重新簽訂的企業;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協議的企業;職工工資長期不增長、低增長,或50%職工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的企業;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工會組織提出協商要約有困難的,上一級工會可依法代替企業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在未建工會的企業,上級工會要指導職工推舉協商代表,并向企業提出協商要約。在非公有制小企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縣級以下區域內,可由區域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向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提出協商要約;尚未建立基層企業組織的,也可直接向區域、行業所屬企業提出協商要約。企業或企業組織也可就有關問題向職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約。 (五)進一步規范集體協商程序。要把依法規范集體協商程序作為增強集體合同實效性的重要措施,保證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協商過程充分表達職工和企業方的意愿和要求,協商內容得到雙方一致認可。一是要規范集體協商代表產生程序,指導雙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協商代表,賦予其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力。二是要規范集體協商啟動程序,指導職工方或企業方協商代表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積極予以回應。三是要規范集體協商會議程序,指導雙方協商代表采取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的形式,就協商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四是要規范審議通過程序,指導企業將經雙方協商一致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六)進一步加強集體協商主體能力建設。繼續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和基層企業組織建設。進一步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大力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組建工會,積極推進建立縣級以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加強職業化基層工會干部隊伍建設,穩步推進基層工會主席直接選舉工作,加大對基層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創新基層工會組織的工作機制,不斷增強基層工會組織履行維權職責的能力和工作活力。進一步加強企業組織建設,加快建立縣(市、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步伐,支持加強其他基層企業組織、行業協會的建設,推動企業組織機構和工作網絡向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延伸,積極培育企業方集體協商主體。繼續加強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特別是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采取舉辦培訓班、組織現場觀摩、召開交流研討會等多種途徑和形式,進一步加大對協商代表的勞動法律知識和協商技巧的專項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協商代表的集體協商能力和水平。 (七)進一步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要組織力量深入企業、深入基層,主動為集體協商提供從確定協商代表、擬訂協商議題到召開協商會議、起草合同文本等環節的全程指導。要制定推廣集體協商指導手冊以及適合本地區不同行業特點的企業、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集體協商要約示范文本,供集體協商雙方參考借鑒。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集體協商工作的專門指導機構和指導員隊伍建設,聘請一批懂政策、精業務、會協商的專業人員擔任專兼職集體協商指導員,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咨詢服務等專業技術支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指導信息等制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及時發布有關指導信息,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參考依據。加強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工作,對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要指導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共同協調處理。 (八)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加強集體合同審查備案工作,督促企業或企業組織將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的集體合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及時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同時做好集體合同審查情況統計上報和審查資料存檔工作。加強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指導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及時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督促企業定期向職代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對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權益的,工會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企業糾正。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工會應與企業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九)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立法工作。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和有關部頒規章,積極參與和推動制訂或修訂本地區的集體合同法規或規章,增強法律、法規的操作性。要重點針對解決當前集體協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談”、“不敢談”、“不會談”和“談不成”等突出問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探索創新制度機制,及時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立法,為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提供法制保障。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集體合同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作為協調勞動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把這項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領導牽頭,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形成政府部門主導、三方協同、多方支持、企業和職工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礎上,統籌規劃三年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或完善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要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加強對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考評和定期通報,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深入基層聯合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特點和規律,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廣工作,不斷拓寬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推動“彩虹”計劃順利實施。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相互支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彩虹”計劃實施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切實抓好組織協調、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工會要宣傳發動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彩虹”計劃,提高職工依法與企業開展平等協商的意識,提升基層工會和職工代表的集體協商能力和水平,加強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各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切實做好企業經營者的組織引導工作,提高經營管理人員對實施“彩虹”計劃的認識,引導廣大企業牢固樹立平等協商、共享成果、和諧發展的經營理念。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二○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