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12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是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重要法規,對維護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社會養老保險的新規定,對條例進行適當修改,以保證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的合理銜接,使之更符合我市實際情況,是十分必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會后,內司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會同市社保局、市法制辦等部門,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內司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建議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基本情況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2012年2月9日開始在《深圳特區報》、“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和“深圳新聞網”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后,受到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反響熱烈。內務司法工委辦公室電話一直響個不停,市民紛紛打進電話表達意見。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送來了書面意見和建議。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專門召開研討會,召集理論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探討條例草案有關問題,內司委領導受邀參會,聽取了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截至2012年2月29日(截止日),公開征求意見20天,內司委辦公室共接到市民電話400多人次,收到電子郵件200多封,傳真30多份,市民在“深圳新聞網”相關論壇上發表意見2000多人次,相關論壇瀏覽量達2萬多人次,共收集到意見和建議5000多條。省市新聞媒體作了較大篇幅的專門報道。 社會公眾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這次公開征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意見,廣泛聽取民意的做法予以肯定,認為這有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深圳實際、能夠切實維護市民合法權益的社保法規,是人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體現。社會公眾認為,這次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針對社會養老保險關系中出現的新問題,適時對原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市民認為,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結構合理,條文清晰,可操作性強。市民對進一步完善立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有的市民將書面材料送到內司委,有的市民還專程到內司委談意見建議,使我們很受感動。 我們內司委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作了研究,合理的意見能吸收的盡量作了吸收,包括一些市民提出的文字意見,也吸收了。這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修改建議稿》有一半以上的條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包括文字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建議的具體吸收情況,下面講到條例草案修改的具體內容時,會作說明。 二、草案修改建議稿的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于加強對職工養老權益的保護 這次修改加強了對職工養老權益的保護,在公開征求意見時,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好評,新聞媒體認為這是修改的一大亮點。比如,在用人單位宣布破產或者解散時,《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將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列入第一順序清償。但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將資產提供給銀行作融資擔保。企業破產或者解散后,首先要償還數額巨大的擔保債權。這樣一來,補繳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就可能落空。因此,《草案修改建議稿》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的清償順序優于擔保債權,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又如,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并經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仍逾期不繳的,《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由市社保機構處欠繳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雖然對違法的用人單位有一定懲戒作用,但是考慮到罰款要上交政府財政,對職工個人權益并無實質保障,因此,《草案修改建議稿》修改為: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社保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處欠繳金額等額的罰款(第三十九條)。也是基于上述原因,用人單位拒絕接受社保稽核,并經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而《草案修改建議稿》修改為更有益于職工的條款: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當月的繳費基數收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尚未參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為當月的繳費基數征收養老保險費。超出職工個人應繳費部分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四十條)。 (二)關于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各方關注的一個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將我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提高到13%,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維持8%不變。關于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問題,在市人大常委會議第一次審議時曾有爭議。有委員認為,在當前經濟形勢并不明朗的情況下提高繳費比例會加重企業負擔。 我們研究認為,政府議案提出上調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家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政策對深圳的影響。國家新的轉移辦法規定,職工跨省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要全部轉走,同時統籌基金部分要轉12個百分點。按照目前10%的繳費比例,職工一旦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深圳就要倒貼2個百分點,加上還要給廣東省上繳調劑金,調劑金按企業繳費部分的1%征收,這就意味著每轉出一個職工,深圳的統籌基金就要倒貼3個點。深圳本就是一個移民城市,勞動人口的流動性較大,如果不上調繳費比例,養老統籌基金的收支平衡就會存在很大隱患。同時,就橫向對比而言,目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8%,高的已經超過了20%(北京為20%,上海為22%,廣州為20%);而深圳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來沒有超過12%,最低時才2%。即便這次上調繳費比例后,我市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仍低于許多國內其他一線城市。所以,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維持了政府議案確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為了平衡養老保險繳費與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將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限定為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第四十八條),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不計入繳費基數(在《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都要計入);同時,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維持了單基數的繳費模式(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是雙基數),這樣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是不計入繳費基數的,通過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調整,可以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提高對企業的影響。同時,為了避免繳費比例的隨意改動,給企業和職工以穩定的預期。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刪除了《條例(修訂草案)》有關市政府可以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授權規定。如果要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必須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公開征求意見、集體審議修改條例的方式進行。 (三)關于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義務,但由于我們以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完備,加上有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守法意識不強,導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影響到這部分職工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有的甚至引發了社會矛盾。對于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如何妥善加以解決?用人單位和職工現在能否補繳?如何補繳?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對此沒有涉及。內司委在初審報告中建議,對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問題進行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對此建議表示肯定。公開征求意見時,很多市民也希望增加完善有關養老保險費補繳的規定,市民還就此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民群眾的意見,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職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四)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公開征求意見時,很多市民反映不是通過調工調干方式入戶(隨遷入戶、購房入戶)的參保人,雖然內地養老保險關系賬戶的錢可以轉過來,但是在內地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工齡)卻不能轉移接續過來,目前我市社保機構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暫時是不將參保人在內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作為在我市計發養老待遇的繳費年限。在內地的繳費年限不算,這就大大降低這部分人在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水平。市民認為這不符合國家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和政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市民認為應當按照國家政策,在條例中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深圳,在內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卻不給連續計算的問題。這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反映比較集中的一個問題。 對市民反映的這個問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第八條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有一個原則性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個原則性規定就包含了條例修訂后,深圳要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意思在里面。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不僅涉及市民反映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問題,還涉及養老待遇領取地的確定、養老待遇的分段計算等一系列問題。所以,市社保部門提出了在條例中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作原則性規定,在條例配套實施辦法中對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等一系列問題作全面細化規定的思路。我們認為,這樣處理是適宜的,所以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保持了《條例(修訂草案)》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 (五)關于繼續繳費 公開征求意見時,有市民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此,國家的規定對所有參保人都是一視同仁的,但是《條例(修訂草案)》有關繼續繳費的規定卻區分了戶籍與非戶籍,限定只有戶籍參保人才能繼續繳費,市民認為這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人為附加了繼續繳費的條件,對非戶籍的來深建設者不公平。我們研究認為市民提出的意見是合情合理的。根據市民意見,我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將繼續繳費的人員范圍擴大到了非戶籍參保人,規定具有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和按照國家規定確定本市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標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時,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三十條)。 (六)關于完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初次審議和公開征求意見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民群眾對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提出了意見建議。根據這些意見建議,我們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修改完善,如對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和騙領養老待遇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區分,加大了對騙領養老待遇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非因參保人個人原因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弄虛作假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并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四十二條)。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律責任由浮動式罰款,改為了定額罰款(第三十九條)。還有部分修改內容在前面“加強對職工養老權益的保護”部分已有說明,在此不再贅述。 《草案修改建議稿》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