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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2010-05-01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鄂人社函[2010]298號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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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0]2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規定,為了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0年5月1日起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分區域提高到630元/月、525元/月、469元/月、420元/月。各檔標準適用區域范圍詳見附表。 二、全省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分區域提高到45元/月、38元/月、34元/月、30元/月。各檔標準適用區域范圍詳見附表。 三、省直繳費單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按630元/月執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按45元/月執行。 四、各地要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銜接及提標后的資金預算、核定認定、發放等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按新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
附件: |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二o一o年五月一日執行) 1、最低工資標準(元/月):900 失業保險金標準(元/月):630 醫療補助金標準(元/月):45 適用范圍:武漢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 2、最低工資標準(元/月):750 失業保險金標準(元/月):525 醫療補助金標準(元/月):38 適用范圍:武漢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黃石市市區、大冶市;十堰市市區;宜昌市市區;襄樊市市區;荊州市市區;孝感市市區;黃岡市市區;荊門市市區;鄂州市;隨州市市區;仙桃市;潛江市。 3、最低工資標準(元/月):670 失業保險金標準(元/月):469 醫療補助金標準(元/月):34 適用范圍:丹江口市、鄖縣;夷陵區、宜都市、當陽市、枝江市;襄陽區、棗陽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縣;石首市、松滋市、公安縣、江陵縣、監利縣、洪湖市;漢川市、應城市、云夢縣、安陸市;浠水縣、武穴市、黃梅縣;鐘祥市、京山縣、沙洋縣;咸寧市市區、嘉魚縣、赤壁市;廣水市、隨縣;天門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 4、最低工資標準(元/月):600 失業保險金標準(元/月):420 醫療補助金標準(元/月):30 適用范圍:陽新縣;房縣、竹山縣、竹溪縣、鄖西縣;興山縣、秭歸縣;遠安縣、長陽縣、五峰縣;南漳縣、保康縣;大悟縣、孝昌縣;紅安縣、麻城市、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團風縣;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咸豐縣、巴東縣、宣恩縣、來鳳縣、鶴峰縣;神農架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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