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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 為維護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發[2004]6號)規定,就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其雇工繳費工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增雇工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之和確定。雇工本人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其中,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為雇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雇工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與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相同。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 0.5%。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到住所地(以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為準)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發生新增或減少變更,雇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當月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由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的杭州銀行代扣代繳,其征繳流程與現行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的征收流程一致。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日起雇工發生工傷,其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雇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由雇主全額承擔。 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