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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數據——深圳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3454元,因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30362元(含130362元),免稅標準自本文發文之日起執行,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