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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第183號令)的有關規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按新計算辦法計發。為規范我市退休核準工作,保證基本養老金核準的準確性,統一性,我市研發的《退休核準程序》及相關工作已準備就緒。現就啟用《退休核準程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新計發辦法為退休人員核準基本養老待遇是涉及我市退休人員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落實、責任到人,并要及時溝通信息,掌握工作動態,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退休核準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可登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退休核準程序》(企業版),按照程序操作手冊進行使用。不具備下載條件的,可以到現退休核準部門下載。 三、《退休核準程序》啟用后退休人員的退休核準工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報單位應按《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以下簡稱63號文件)及有關規定的要求,根據職工檔案、《個人繳費情況表》等相關材料,如實填報《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并使用《退休核準程序》(企業版)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到現退休核準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二)退休核準部門應按照63號文件及有關規定,使用《退休核準程序》(行政版)進行退休核準工作。相關核準材料須留存歸檔。 (三)申報單位憑《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 四、自2006年1月1日至《退休核準程序》啟用前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核準工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照分步實施、盡快落實的原則,于2007年10月至12月,分批次完成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核準工作。2006年1月至5月期間退休人員的待遇重新核準工作,于2007年10月完成;2006年6月至12月期間退休人員的待遇重新核準工作,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月至本通知發布前退休人員的待遇重新核準工作,于2007年12月完成。 (二)已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到本區(縣)退休核準部門為其辦理待遇重新核準手續。其他退休人員由原申報單位到現退休核準部門為其辦理待遇重新核準手續。 (三)申報單位辦理退休人員待遇重新核準手續時,須提供該退休人員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原件。退休核準部門重新核準后,須留存《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復印件,并將《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原件與核準后的《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交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裝入職工本人檔案。 (四)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核準后,需補發的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應于重新核準的次月一次性補發。 (五)退休人員在本通知發布前已經死亡,經重新核準,需補發其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的,應于重新核準的次月一次性補發自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至死亡當月的差額部分。已辦理死亡清算手續的,不再重新清算。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內容按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