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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

2001-11-27 北京市人事局 人發[2001]123號 北京
批準文件:
各區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人事(干部)處: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0]19號),營造更好的創業環境,進一步為留學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和引進留學人員
  第三章 辦理《外國人居留證》、簽證和落戶手續
  第四章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
  第五章 留學人員購房和子女來京上學
  第六章 社會保險、職稱評定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逐步健全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服務體系,根據《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若干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國內已獲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或進修。
第三條 市人事局負責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和引進留學人員
第四條 留學人員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需填寫《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申請表》,同時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張,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持中國護照并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
  (二)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研究(進修)一年以上的證明和職稱證書;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進修)的,還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三)《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學人員,需提供更名證明。
第五條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引進手續時,需填寫《引進留學人員審批表》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同時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中國護照或者身份證;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三)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根據第二條第(二)、(三)款,分別提供國外研究(進修)證明、職稱證書和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四)《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留學人員原行政關系隸屬單位出具的同意調出證明或其它證明;
  (六)留學人員配偶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子女隨遷,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證明和相關證明。
第六條 辦理《工作居住證》和引進手續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證》和引進手續可同時申請辦理;留學人員本人持上述相應材料到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申請辦理;
  (二)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審核后,送市人事局審批。
  (三)辦理引進手續的留學人員,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籍接待室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也可到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直接辦理。
第七條 留學人員可委托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辦理檔案轉遞等手續。
第三章 辦理《外國人居留證》、簽證和落戶手續
第八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應持“Z”簽證入境,入境后須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二至五年(不超過護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證及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申請辦理居留證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五)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持“Z”簽證在京工作不滿一年的,可以申請辦理《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免交《健康證明書》。
第九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申請返回簽證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返回簽證可與《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同時申請辦理。
第十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在簽證或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在京停留或居留,須于期滿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國人居留證》的留學人員,可在居留證期滿前再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時亦可申辦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居留證件內容有變動的,持證人應于變動后的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F”簽證延期,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審批單位公函;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接待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工作單位及身份變更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四)變更工作單位及身份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證明和新工作單位的聘用證明,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新聘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持“L”或“F”簽證入境的留學人員因工作需要申請變更“Z”簽證的,經審核批準可以予以變更。申請變更時,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公函;
  (四)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的外籍家屬申辦有關簽證或居留證證件時,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五條 未在境外辦妥簽證的留學人員,可持外交部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向市公安局口岸簽證辦事處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第十六條 持中國護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落戶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
  (二)經市人事局核批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原籍有戶口的留學人員,提供本人的戶口、身份證;已在原籍注銷戶口的留學人員,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四)留學人員配偶及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隨遷人員的戶口及身份證;
  (五)在京合法居住住所證明(包括:本人房產證;親屬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戶的證明;所分房屋產權單位同意落戶的證明)。
  (六)在國外生育子女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子女出生證明和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持中國護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落戶手續的程序:
  (一)到市人事局辦理《工作居住證》及引進手續;
  (二)持《工作居住證》及相關證件、證明到市公安局戶籍接待室,申請辦理北京市戶口;
  (三)市公安局戶籍接待室開據《戶口準遷證》;在原籍已注銷戶口的,憑注銷戶口證明開據《入戶通知單》;
  (四)持《戶口準遷證》第二聯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五)持《戶口遷移證》到市公安局戶籍接待室領取《戶口準遷證》第三聯,然后到住地派出所報戶口。
第十八條 持中國護照已在本市注銷戶口的留學人員,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屬外省市戶口的,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時,可到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或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申請辦理配偶和子女的調京手續。
第四章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憑中國護照,可以中國自然人身份設立內資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憑國外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可以外國自然人身份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十條 來京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留學人員,應持以下材料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一)《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指定(委托)書》;
  (三)自然人股東或出資人的身份證明;
  (四)法人股東或出資人的投資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第二十一條 取得名稱預先核準后,創辦內資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留學人員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第二十二條 取得名稱預先核準后,創辦外商投資企業的留學人員,應到外經貿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批準后,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批準證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在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工商登記時,在文件證件齊備后,兩個工作日即核發《名稱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或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的留學人員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登記處申請認定登記,再持以下材料到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請免稅手續。
  (一)有關書面合同;
  (二)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三)《減免稅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留學人員及其創辦的外國企業,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以下材料,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一)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
  (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
  (三)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或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退稅,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再從以后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第二十七條 除留學人員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留學人員以外籍個人名義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項目外,凡免征營業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暫由市地方稅務局授權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并報市地方稅務局備案。其余技術交易申請免征營業稅項目,一律由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初步審核資料及意見,報經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已加入外國籍或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工作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以下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一)本人申請;
  (二)個人工作證明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護照及復印件;已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還需提供國外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及復印件;
  (四)完稅憑證及復印件;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如攜帶出境,購匯時需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并出示此證。
第二十九條 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取得的人民幣投資收益,可以憑以下證明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一)購匯申請;
  (二)企業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護照及復印件;已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還需提供國外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及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五)稅務申報單及復印件(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六)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投資企業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及復印件;
  (七)投資企業的董事會關于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及復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及復印件;
  (九)《外匯登記證》及復印件;
  (十)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條 在國家認可的科研教學機構工作的留學人員因工作需要,需從境外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由其所在單位向北京海關申請,經批準可以免稅進口,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單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學習、進修、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一年以上,畢業后一年內持中國護照來京定居工作的,可在畢業后首次入境半年內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購買免稅國產小轎車一輛,并計一件指標:
  (一)申請人護照;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三)本人戶口本及身份證;
  (四)畢(結)業證書正本及復印件;進修、研究人員提供外方證明;
  (五)《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并加蓋聘用單位公章;
  (六)入境時填寫了《旅客行李申報單》的,應在申請購車時同時出示。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四種支持方式,即無償撥款、融資擔保、貸款貼息和匹配資金,向市科委申請使用創新、創業資金,也可向市科委申請推薦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取得銀行的貸款承諾后,可向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擔保。
第五章 留學人員購房和子女來京上學
第三十三條 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憑《工作居住證》到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辦理購房登記和備案手續,然后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標準按每戶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00平方米或購房總價款不超過40萬元人民幣執行,超過部分按《關于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試行)》(京建開[2001]276號)第七條的規定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
第三十四條 留學人員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持以下材料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學校辦理就讀手續:
  (一)辦理引進手續的留學人員子女,持個人戶口卡和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證》辦理入學、轉學手續;
  (二)未辦理引進手續的留學人員子女,持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證》辦理借讀手續,免收借讀費。 留學人員在為其子女聯系中小學就讀有困難的,可到居住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聯系,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
第三十五條 已在國外高校就讀的留學人員子女,申請到北京地區高校插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進行審核和文化測試后,提出擬接收意見報市教委審批。 申請高校插班學習時需向學校提供以下材料:
  (一)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證》;
  (二)本人在國外高校學習的有關證明。 已在國外高校就讀的留學人員子女,申請到北京地區高校插班學習,只能申請插入二年級及以上非畢業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 留學人員子女參加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在執行國家錄取分數線的前提下,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社會保險、職稱評定等
第三十七條 各用人單位應為留學人員開展科研工作提供實驗場所、設備以及必要的經費資助;留學人員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從國內外選聘助手,由用人單位報市人事局按相關規定辦理;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在人事人才政策方面與高新技術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學人員報酬可從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本人工資10倍以內的特聘崗位津貼。本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引進留學人員的津貼經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核后由市財政撥付,其它單位聘用留學人員的津貼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回國后未參加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留學回國人員,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聘任,且符合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條件的,可進行首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受聘于本市所屬事業單位的,在首次確認時,可以不占本單位的結構比例或職數。
第四十條 留學人員進行首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可以根據本人的崗位、學歷、資歷條件和專業技術水平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由用人單位審核后向市人事局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一)填寫《來京創業留學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
  (二)學位(學歷)證明(含國家教育部門認定學位的證明材料);
  (三)其它相關業績材料。 市人事局按照申報人的專業情況,組織專家對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進行評議;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十一條 符合參加社會保險的留學人員及配偶,由其檔案存放單位到其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后的工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 市人事局每三年組織一次“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的評選和表彰工作,市人民政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一次性獎金,該項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獲獎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可向市科委申報有關科學技術獎等獎勵項目。
第四十三條 市人事局每年開展一次北京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工作。留學回國人員可以根據科技活動項目情況于每年五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請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和項目啟動資助。
第四十四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在辦理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相關手續時,必須嚴格按此辦法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其它審核內容,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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