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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發放和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05-11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 杭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杭勞社就[2009]116號 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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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各項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以下簡稱《求職登記證》)的發放與管理,根據《杭州市扶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意見》(杭政辦函〔2008〕388號)要求,現就新版《求職登記證》發放與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版《求職登記證》(附件1)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開始發放使用。老版《求職登記證》不再發放,持證人員應在享受扶持政策前申請更換為新版《求職登記證》,換證截止日期為2009年12月31日。 二、新版《求職登記證》證件類型分兩類:“普通持證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普通持證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愿望的杭州市農業戶籍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愿望的杭州市農村低保人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農村“4050”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農村殘疾人。 新版《求職登記證》的申領、發放辦法及所需材料仍按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工作的實施意見》(杭勞社就〔2007〕211號)相關要求辦理。申請人員需填寫《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申請表》(附件2)。 就業困難人員申領《求職登記證》,除杭勞社就〔2007〕211號文件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須提供《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 2、低收入農戶勞動力,須提供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確認的《杭州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援助認定表》(附件3); 3、農村“4050”人員,須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 4、農村復轉軍人,須提供《復員干部證》或《中華人民解放軍軍官轉業證》; 5、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農村殘疾人,須提供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杭州市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認定表》(附件4)。 三、《求職登記證》申領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1、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村勞動力; 2、已被用人單位招用并以單位名義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村勞動力; 3、已通過其他渠道實現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 四、已領取老版《求職登記證》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可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至原辦證機構進行身份確認,換領新證。辦理換證手續時,就業狀態以個人申領原證時具備的條件為準。 五、《求職登記證》核發和檢查。有行政村(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由行政村(社區)負責受理和初審,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復核和發證;暫未設立行政村(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求職登記證》的發放辦法由相關區、縣(市)另行制定。《求職登記證》實行按季抽查,由各區、縣(市)勞動保障局具體落實。 六、持證者未實現轉移就業、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求職登記證》由本人保管;持證者被用人單位錄用的,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并由錄用備案機構在證件“轉移就業情況”欄加蓋“已就業”字樣;持證者從事農村公益性崗位就業的,證件由從業所在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站保管,并加蓋“已就業”字樣;持證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證件交還持證者本人。 七、《求職登記證》是我市農村勞動力尤其是農村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職業介紹補貼、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農村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吸納就業等轉移就業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各區、縣(市)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做好《求職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使用計算機程序,實現證件機打,確保證件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九、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按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附件: 1.新版《求職登記證》樣式 2.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申請表 3.杭州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援助認定表 4.杭州市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認定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
附件: |
杭州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援助認定表doc.doc
杭州市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認定表.doc
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申請表.doc
新版求職登記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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