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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各地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人事部等6部委《關于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在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為進一步解決我省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的原則 (一)82號文件是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基本政策依據,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要在文件規定的政策框架內解決。 (二)各州(地、市)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擔負起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加強領導,督促檢查,把問題解決在當地。 (三)各級財政要采取積極措施,妥善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并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地方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四)堅持解決困難與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要從實際出發,關心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切實解決困難問題,同時,要積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極少數違法違紀人員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五)統籌兼顧,通盤考慮,防止引起其他群體攀比,形成新的不穩定因素。 二、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措施 (一)關于企業軍轉干部基本生活問題。 各企業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盡快補發拖欠軍轉干部的工資。破產重組企業在資產變現、收入清算過程中,要依法清償兌現拖欠軍轉干部的工資。對已關閉停產確實發不出工資的困難企業拖欠的工資,由企業主管單位幫助解決,并逐一核實所屬企業拖欠情況,提出補發意見和不再拖欠的措施辦法,省直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核,州(地、市)級單位分別報州(地、市)人事局審核;無主管單位的企業按隸屬關系直接報省人事廳或州(地、市)人事局審核。各級人事部門審核后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商定補貼意見。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以及企業要繼續按照“三三制”的原則,積極籌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確保企業軍轉干部下崗后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并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對未進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實現再就業的,由企業負責發放基本生活費。企業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三三制”原則給予補助。對未實現再就業的企業軍轉干部,各州(地、市)要作為再就業工作重點,及時發給《再就業優惠證》,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企業軍轉干部家庭要全部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隨時申請、隨時審批。企業軍轉干部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縣(含縣)以上民政部門要視情給予臨時救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二)關于企業軍轉干部養老保險問題。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基本養老金,要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拖欠的養老金或雖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參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由企業負責補發;企業補發確有困難的,由其主管單位幫助解決。軍轉干部所在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將企業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在當地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軍齡和在企業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軍轉干部,如本人自愿,可以提前退休,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相應減發基本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現行渠道解決。 (三)關于基本醫療問題。 軍轉干部所在企業要采取措施,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保證企業軍轉干部醫療費用得到較好解決。對未參保企業軍轉干部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企業參照當地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企業報銷確有困難以及參保后醫療費負擔仍很重的企業軍轉干部,經本人申請、企業認可、主管單位核實后可通過社會籌資及同級財政補貼等辦法給予醫療救助。 (四)關于資金籌措問題。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州(地、市)要確保企業軍轉干部工資、基本養老保險、下崗失業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企業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盡快補發拖欠企業軍轉干部的工資等各項費用。已關閉停產且無其它收入的企業所需補發資金,由其主管單位幫助解決;無主管單位或主管單位無力幫助解決的,由同級財政籌措資金予以解決,并在財政預算中作出安排,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真正建立起企業軍轉干部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在資金撥付上,根據主管部門和企業提供的拖欠軍轉干部花名冊直接將拖欠工資等經費劃入軍轉干部的個人帳戶。對于資金不落實,繼續發生拖欠的地區,省財政將扣回補助資金。 (五)關于人員的補貼標準問題。 各州(地、市)要在現行的政策框架內,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問題。對企業在崗的軍轉干部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地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由所在企業核實后按企業隸屬關系報省、市(州、地)人事部門審核后商同級財政部門解決,補助后工資水平達到當地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對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對特殊困難的軍轉干部,當地民政部門要采取有效辦法,優先予以救助。 三、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是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突出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解決好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重要意義。工作中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積極配合,抓好落實。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時,對所在地的企業要明確管理職責,把駐地企業的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納入本地政策范圍,統籌考慮,統一政策和有關待遇。有困難的軍轉干部所在企業和主管單位要按人發〔2002〕82號、中辦發〔2003〕29號和青辦發〔2003〕39號文件要求,對本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問題積極予以解決,不得推托。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文件中明確的職責,提出解決困難軍轉干部生活問題的具體辦法。凡涉及到本部門解決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都須按政策規定及時解決。組織人事部門要協助黨委政府做好落實人發〔2002〕82號、中辦發〔2003〕29號和青辦發〔2003〕39號文件及本意見的督促、檢查和協調工作,隨時掌握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積極化解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避免上訪問題的發生。軍隊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增強戰勝困難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覺性,自覺抵制影響穩定大局的各種言行,確保我省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