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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以下簡稱通知)“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科研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按現行規定執行)和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一)普遍調整標準 1.退休人員調整標準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 (2) 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1元; (3) 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增發基本養老金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增發基本養老金15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增發基本養老金20元。 2.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特殊調整標準 以下退休人員在按普遍調整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兩個以上調整條件和標準的人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增加標準最高的一項給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幾項增加標準。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 2.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3.具有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 4.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含老解放區解放后至建國前被招收錄用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5.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四、資金來源 (一)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先在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若部分縣(市、區)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各州市要加強調劑,保證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2008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再統籌解決。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有關問題 (一)按本通知調整待遇后月基本養老金仍低于500元的退休人員(不含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可再增發30元。 (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的基本養老金繼續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廳等9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認真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辦發〔2003〕34號)的規定執行。 (三)科研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當時認定的為準,增加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年齡計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五)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規定,各地應于春節前完成兌現工作,2月25日前請各州市按附表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和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情況匯總后(須附各縣、區、市報表),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