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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長區人事和勞動局:
你局《關于自謀職業人員再就業后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南政人勞[2001]0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凡國企改革中按市人民政府錫政發[2001]240、241、242號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錫政發[2001]170號文件有關規定自謀職業并自費單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隨用人單位按本市現行政策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同時停止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自謀職業人員再就業后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持有“就業登記證”期間,允許其繼續按自謀職業有關政策單獨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自謀職業人員再就業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本人要求按自謀職業政策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接續手續,逾期不辦,視作放棄該項待遇,并不再恢復。
自謀職業人員再就業后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放棄享受自謀職業人員單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待遇,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按再就業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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