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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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項目(以下簡稱“預警項目”)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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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項目資金來源于市財政撥款,主要用于資助企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實行專款專用。通過政府資金的引導和鼓勵,進一步提升我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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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項目資金實行“統一標準、科學評估、擇優扶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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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設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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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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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項目資金用于資助企業在產品出口、技術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國外參加展會等情況下,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的海外風險預警分析。 預警分析工作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相關知識產權的信息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和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 (一)幫助企業進行海外知識產權檢索,收集與跟蹤相關的數據信息; (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部署分析、侵權風險分析、技術狀況分析等服務,提出應對潛在風險的策略和建議; (三)針對可能或已經對產品和技術出口、行業安全、國際聲譽構成風險的海外知識產權問題,向企業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詢等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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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無法證明知識產權合法來源或存在侵權、假冒等不合法行為的企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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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持的范圍是企業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預警工作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知識產權信息檢索費、數據加工和分析費、文獻資料翻譯費、法律鑒定費、專家咨詢費、人員勞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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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項目工作經費包括前期調研、組織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的初審核實、項目評審、項目跟蹤檢查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2〕2278號)的相關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規定使用。工作經費在項目資金中單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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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項目資金按照企業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確定適當比例予以資助,最高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的5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年度資助總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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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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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根據市財政預算編制要求,市知識產權局編制項目預算,按要求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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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項目預算審核后,報市人代會批準;項目預算經市人代會批準后,市財政局將項目預算批復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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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批復后,由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要求負責項目資金相關工作。項目資金支付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由社會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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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按照財政預算資金調整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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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項目結余資金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辦法》(京財預〔2015〕82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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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申報、受理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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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開展海外預警項目的企業和承擔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聯合申報,并以企業申報為主;由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資助項目數根據年度申報情況確定。 每個項目資助資金的70%用于資助委托開展預警項目的企業,30%用于獎勵接受委托承擔預警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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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項目的申報時間為每年二季度,年度項目資金對上一年度內開展的項目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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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和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產品出口、技術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國外參加展會等情況的企業; (三)具備一定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申請和擁有量,且對知識產權工作有相應資金投入、相關人力資源條件和配套設施的企業; (四)項目經費已全額支付,且支出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能夠提供明確合規的項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證明資料; (五)預警項目的實施時間,符合年度項目資金發放通知規定的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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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承擔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專業人力資源條件; (三)擁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庫及所需信息資源、軟硬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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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申報的項目按照以下標準擇優資助: (一)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 (二)屬于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項目; (三)項目實施報告目標明確,分析思路清晰,檢索方式方法準確,分析結論科學合理,企業實施效果好; (四)承擔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屬于北京市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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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項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報和受理: (一)實施單位負責統一受理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報送申報材料; (二)申請資助的企業應提交預警項目分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同時提交資質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其中,分析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整體方案、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法律狀態分析、預警分析結論、對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等; (三)申請資助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報送資質證明材料、專業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報單位應承諾材料的真實性。實施單位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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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確定合格單位,并對申報項目涉及的量化指標進行整理歸納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審表,初審表不計入評審打分,供專家評審時參考。 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和更正,必要時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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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根據需要,在抽取專家過程中可以限定專家的專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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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審主要采取書面評審的方式,根據申報表、初審表等資料,審查預警項目的必要性,預警報告在技術分解、檢索分析和侵權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質量,預警報告的實際成效。對涉及金額較大的項目或申報項目較多的企業和機構,可以要求當面答辯,提交補充材料,以及實地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擬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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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專業機構對擬資助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項目和實施單位審查金額確定項目擬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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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由辦公室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審定,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予以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予以資助。有異議的,由實施單位組織核查,核查結果報辦公室確定。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予以資助;異議成立的,對有關單位不予資助,按照專家評審結果順延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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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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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接受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市知識產權局了解和跟蹤項目開展進度及完成情況,并進行監督管理。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評價,委托專業機構對年度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評價。對于實施單位不能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要求開展項目實施工作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作為實施單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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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受資助單位要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知識產權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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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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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條按照本辦法資助后仍有剩余項目資金的,將通過增加行業預警、擴展企業范圍到京津冀地區等方式予以資助,具體資助條件和方式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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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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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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