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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認定工傷適用規范性文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認定工傷適用規范性文件時,凡屬于津勞險[1997]3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規范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凡不屬于該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在認定通知中明確“不屬于工傷范圍”。 二、津勞險[1997]37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改為“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得認定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三、此復函發各區縣勞動保障局一并遵照執行。 此復。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