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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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及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4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06]28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規范職業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補貼對象直接受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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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晉中市職業技能培訓券(以下簡稱培訓券)是發放給補貼對象(以下簡稱學員)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代金學費補助憑證,是定點培訓機構完成培訓和轉移就業任務后向財政部門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的報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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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培訓券的資金由就業再就業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用于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部分安排,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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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培訓券補助對象為晉中市行政轄區內的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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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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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訓券的內容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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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培訓券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統一印制,市財政局監制。印制數量根據省下達的當年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任務和就業再就業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上級補助資金安排情況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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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加快培訓券周轉使用,做好年度間的銜接,市里在每年年底前,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補助資金額度,提前印制并發放下年度培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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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培訓券包括正面和背面,并添加防偽標志(具體式樣見附件1)。正面和背面分為正券和副券(存根)兩部分。培訓券正面正券包括編號、培訓券全稱、培訓券面值、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印制單位全稱、培訓券有效期;副券(存根)包括編號、培訓券全稱、培訓券面值、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家庭住址。正面正券和副券(存根)中間套印印制單位全稱。培訓券背面副券(存根)包括擬培訓項目;正券包括培訓項目、技能等級、就業單位、學員簽名、培訓單位(簽章),以上內容由學員在培訓結束時填寫。同時包括使用說明、監督電話、審驗單位意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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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培訓券面值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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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培訓券采取10位數編碼,第一、第二位為地區號,第三、第四位為年度號,后6位數從000001號開始編碼,實行連續編碼(具體編碼規則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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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訓券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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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縣(區、市)根據市下達的當年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任務申領培訓券、安排培訓專項資金,并在本地區發放的培訓券上簽章,以體現層層盡職,最大限度地擴大補助對象職業培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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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培訓券發放對象由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在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人員普查登記的基礎上,根據年度培訓任務和勞動者培訓就業愿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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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培訓券發放由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由《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管理機構委托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發放。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在發放培訓券時要根據《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登記的臺賬并核實學員身份,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培訓券、填寫培訓券正面和背面存根內容,并向學員講明培訓券使用和填寫辦法。培訓券存根由發放部門留存。要確保將培訓券發放至有培訓就業愿望的補助對象手中,避免重復發放、錯發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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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培訓券采取實名制發放使用,不得轉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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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培訓券實行一次性發放,原則上參加培訓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費補助。已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必須錄入晉中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管理系統,定點培訓機構可通過網上查詢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數據庫,防止參訓人員重復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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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訓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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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員持培訓券到定點培訓機構接受培訓,根據培訓券面值沖減培訓費用,其沖減費用由定點培訓機構按規定到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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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定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批準。定點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報名向學員收繳學費時,應出示收費依據,公示收費標準,出具收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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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培訓券內容由學員本人如實填寫,填寫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由定點培訓機構代理填寫的,培訓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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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培訓券為一次性使用票據,可在全市范圍內使用,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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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管理和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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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定點培訓機構的名稱、法人、地址、培訓工種、聯系方式等情況,以通告形式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印刷成冊,分發至各鄉鎮、村,供參訓人員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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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鼓勵并支持企業(用人單位)與職業院校聯合開展職業培訓,為職業院校建立實習、實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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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的審核與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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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要在開班前3個工作日內,將教學計劃、培訓大綱、收費標準、收取的培訓券金額及學員名冊報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管理機構審核備案,經核準后按時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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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督查。對每個定點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都要實地督查、核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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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定點培訓機構在培訓班結束時必須組織開展職業能力考核工作,組織參加培訓并有鑒定要求的學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使大多數培訓學員能夠取得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技能培訓證書》,并在培訓班培訓任務完成后一周內,向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管理機構提出檢查驗收申請。經檢查驗收合格后,審驗單位出具驗收報告,并在當期培訓券上審核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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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定點培訓機構在培訓時段終了后10天內,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申請兌付培訓券80%額度的補助資金。申請兌付時需提交的材料:(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3),并附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或其委托的鄉鎮勞動保障所審核簽章的培訓券、審驗單位出具的檢查驗收報告、收費憑證、學員簽名的培訓轉移臺賬(附件4);(2) 培訓學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證》復印件一份;(3) 培訓學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技能培訓證書》復印件一份;(4)《培訓學員花名冊》(一式四份,附件5);(5) 定點培訓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由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于培訓時段終了后20天內審核匯總(附件5)轉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10天內按規定核定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將培訓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參訓人員在培訓結束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已獲得初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培訓機構,可向市(縣)就業服務中心提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剩余20%額度的補貼申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需提交的材料:(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已就業)》(一式四份,附件6);(2)《培訓學員花名冊(已就業)》(一式四份,附件7);(3)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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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初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工種、職業)、生活確有困難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的,須持以下有關材料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1)《再就業優惠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職業資格證書》;(3)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的證明(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標注的提供免費服務的內容);(4)個人所在社區出具的生活困難的證明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個人申請表》(附件6);(5)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審批報告表》(附件7)。勞動保障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補貼人數和補貼金額,經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撥付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補貼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晉財綜字[1997]17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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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未辦理開班前審核備案手續或未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管理機構考核驗收的,以及申報手續和相關憑證手續不全的定點培訓機構,不得給予培訓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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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縣、鄉兩級要建立健全培訓券發放管理臺賬。登記錄入培訓券發放對象、享受補貼金額和培訓就業狀況,逐步實現補助對象職業培訓就業動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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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職業培訓市級補助資金實行年初部分預撥、全年重點跟蹤檢查、年終全面考核的辦法。市安排的培訓券兌付資金核撥到縣(區、市)。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會商審定下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及市補資金額度,市財政預撥培訓補助資金的80%。
培訓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各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當年職業培訓券制度執行情況審核后,聯合行文,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并抄送市有關部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將組織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縣(區、市)實際培訓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市財政撥付剩余的20%資金或根據各地培訓券實際使用情況調劑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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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培訓券印制、發放、審核、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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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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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培訓券制度,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統一組織實施。各級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培訓券發放、使用、兌付等過程的監督管理,面向社會公示培訓券發放使用的有關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培訓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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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定點培訓機構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1、按規定應采取培訓券補助方式而未實施的;
2、代理學員填寫培訓券的;
3、指使學員在填寫培訓券時弄虛作假的;
4、學員對沒有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和質量要求,對培訓質量和培訓條件不滿意,強迫學員填寫和上交培訓券的;
5、在培訓券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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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以上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1、將培訓券交由定點培訓機構代理發放的;
2、在培訓券監管中履行職責不到位或把關不嚴的;
3、因履行培訓券監管職責不到位或把關不嚴而造成培訓單位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的;
4、在培訓券監管中與定點培訓機構串通造假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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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領取培訓券的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或中途輟學,以及將培訓券轉讓他人的,取消其享受培訓補貼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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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職業技能培訓券制度的執行情況,市里將組織抽查。對定點培訓機構弄虛作假套取職業技能培訓補助專項資金的,將視情況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定點培訓機構資格。對審核、把關不嚴的有關縣(區、市),市將扣減下年度市級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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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市)財政部門對兌付后回收的培訓券審核報賬后,妥善保管一年。一年期滿,會同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實行集中銷毀。銷毀現場不得少于3人,屆時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有關人員要到現場監銷,銷毀情況經現場人員共同簽字蓋章后,與銷毀申請及有關臺賬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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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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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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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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