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險[2007]18號、蘇財社[2007]8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07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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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一)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在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 (二)事轉企單位中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按照企業辦法調整養老金的屬本次調整范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養老金的不在本次調整范圍;有事業費的部、省屬轉制單位中轉制前退休并按規定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也不在本次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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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退休人員(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員(含建國前老工人)、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照省規定的調整標準乘以我市調整系數增加基本養老金(詳見下表)。 類 別 繳費年限 (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標準 (元) 退休(含建國前老工人)、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 不滿15年 67 滿15年至19年 71 滿19年零1個月至24年 75 滿24年零1個月至29年 79 滿29年零1個月至34年 83 滿34年零1個月及以上 87 (三)適當增發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 3、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我市平均養老金50%的人員,每人每月最多增發30元,增加后不超過我市平均養老金的50%。 4、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50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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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參照市本級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的辦法執行。確定調整系數時,可根據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財力等,在實際計算的比值上作適當調整,但不得超過市本級的調整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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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各統籌區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由統籌地政府自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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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次養老金調整后的標準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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