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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財政直管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85 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河北省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0]69號)的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0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普調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職人員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三、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對退休前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和1983年9月9日職改前取得的中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級職稱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級職稱的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09年當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和1983年9月9日職改前取得的中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級職稱的增加60元;副高級職稱的增加50元。 2、對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屬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元。 3、對企業原工商業者待遇偏低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對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5、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6、2009年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養老金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650元,補足到650元,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仍達不到500元的,補足到500元。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設區市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于春節之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今后,我省將按照國家要求,根據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