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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用人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本通知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商店、超市、旅館、飯店、洗浴、美容美發、娛樂、維修等行業的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傷保險費轉由職工個人承擔。 三、鑒于服務業職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工傷保險費征收方式由各統籌地區依據參保單位情況確定。 對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管理規范的參保單位仍實行按月征收的方式。 對規模較小、職工人數較少、生產經營不穩定、管理尚不規范的單位,可采取“定員定額”的方式征收。 “定員”,可根據實際從業人數、經營面積、納稅額、營業額等信息因素確定用人單位使用人數。 “定額”,可根據上年度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一個繳費數額,每人每月按確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納3個月(或6個月)的工傷保險費,期滿后續繳。 四、對實行“定員定額” 征收單位參保職工實行“動態實名,等量置換”的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參保后應當及時將人員變化情況向經辦機構申報。在同一繳費周期內人員變化不超過原核定人員總量的,只需向經辦機構提報變更名單,不需再次繳費。超過人員總量的,需再次繳費。 五、參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在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并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手續。 六、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山東省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等手續時,要簡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務,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參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九、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責任到人。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的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有效推進工作的開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