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更好地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82號令),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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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提交《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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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為新招人員或調入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當月無法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調入人員報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攜帶勞動合同或調動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并于次月繳費時補繳當月的工傷保險費。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和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或調入之日起至次月繳費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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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派遣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前往國家或地區當地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繼續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凡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由派遣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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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凡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終結,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對其做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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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根據新發生的傷殘部位評定傷殘等級后,按新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根據鑒定結果確定一個最高等級為最終傷殘等級,按最終傷殘等級享受其他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復查鑒定結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加重的,計算其傷殘津貼時,以被提高的傷殘津貼比率減去原來的傷殘津貼比率,確定傷殘津貼增加比率。以該職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鑒定時上個月傷殘津貼數額乘以傷殘津貼增加比率得出傷殘津貼增加額,并從出具新的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享受新調整的傷殘津貼待遇。 經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加重的,可參照上述辦法,以本人此次鑒定前護理費標準為基數,按照生活自理障礙的提高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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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舊傷復發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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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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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 (二)應當提供生存證明而拒不提供的; (三)違反工傷職工就醫管理規定的; (四)符合出院條件拒絕出院的; (五)違反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情形。 以上暫停情形消除的,自次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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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待遇后死亡的,由死亡職工家屬書面提出選擇因病死亡或因工死亡待遇申請,選擇因病死亡待遇的,從養老保險基金或退休費中支付;選擇因工死亡待遇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關規定,從原享受傷殘津貼的資金渠道支付,但兩種待遇不得重復享受。過去已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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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上述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停發工資,檔案工資應當隨調資政策繼續調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停發傷殘津貼,按照本人檔案工資核定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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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破產優先清償工傷保險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當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以本人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平均余命年計算,一次性清償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以《工傷保險條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為基數,按平均余命年計算,一次性清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并按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一次性清償養老保險費及傷殘津貼。清償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配置輔助器具費,以《工傷保險條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按供養親屬及傷殘職工達到平均余命年的實際年限,一次清償。傷殘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及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可比照本條第一款進行清償。 清償工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自治區企業離休人員醫療費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自治區國有破產關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的通知》(新政辦〔2002〕143號)規定計算年遞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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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因工死亡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受傷前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不能確定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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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患職業病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增發的30%、20%部分,從2013年3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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