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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工傷認定的主體問題。
一些如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實行行業系統管理的單位的分支機構,以及具有非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應在何地參加工傷保險和申請工傷認定。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六條規定:“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我局建議具有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營業執照所在地的工傷保險,并可單獨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關于跨年度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規定問題。
2003年12月31日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消,需在2004年1月1日后重新作出的,其適用條款是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省政府令[1999]162號)還是《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3、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的解釋問題。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有關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結果為該職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是否可以認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不認定為工傷。
4、關于工傷涉及其他民事賠償問題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工傷保險是否仍按規定給予全額補償。據悉,《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建議我省對此也給予明確。以上問題,請函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