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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06〕40號)和《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出如下過渡方案,請遵照執行: 一、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退職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以及按《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計發的生活費,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其中,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10%的封頂基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其中,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30%的封頂基數);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發。 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按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 二、《規定》第二十二條所稱原規定計發的數額,按原省政府令第139號計算方法確定。其中,原辦法的基礎養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的20%計算。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