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
|
二、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指導經辦失業保險業務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責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統計;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按照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進行與失業保險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并及時報告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
四、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征繳失業保險費。
|
五、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統一管理。
|
六、失業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
七、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 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其支出預算中列支;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時予以扣除。破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企業經營權或所有權變更,應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
|
八、省政府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調劑金以各市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4%的比例籌集,由各市按月將資金上繳到省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不按規定及時上繳調劑金的,省財政部門可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從該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轉。
|
九、省調劑金用于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和失業人員就業困難地區的補助。統籌地區需要補助時,由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統籌地區必須按規定收繳失業保險費并繳納調劑金;同時當地財政已按適當比例給予補貼并撥付到位后,方可申請調劑金。調劑金的使用,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執行。
|
十、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
十一、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 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
十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地稅部門共同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支出計劃及時撥付。
|
十三、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十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十五、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 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
十六、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
十七、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十八、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失業保險金必須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十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失業人員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失業人員就業情況證明,按月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人員必須每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
二十、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憑醫療費票據,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醫療補助金。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每年領取的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0%。
|
二十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
二十二、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按不超過上年度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10%的比例安排 。兩項補貼要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照實際發生額,從基金中列支。 培訓機構必須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各市確認的培訓機構,應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培訓,所需費用比照同類專業培訓費標準,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根據培訓質量和數量予以職業培訓補貼。
|
二十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等項服務。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再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
|
二十四、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月生活補助的標準等同用人單位為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補助金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的,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
二十五、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失業人員跨市轉移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失業人員失業前的工作單位與本人戶籍(本人居住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失業保險關系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或遷入地。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相關材料,并通知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
二十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經民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情況。
|
二十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及相關材料。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檔案及相關材料移交給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含本辦法實施前結存的檔案)統一管理。破產企業的登記失業人員檔案及相關材料逐步轉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
二十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工會有權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本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二十九、違反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進行處罰。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