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西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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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轉居民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依法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級低保管理機關要嚴格政策,不能把被征地農民轉居民人員整體納入城鎮低保范圍和平均發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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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真實資料,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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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被征地農民轉居民人員收入按照《西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計算辦法》(市民發〔2002〕19號)執行。對于他們領取的各種征地經濟補償金,在核定收入時,要扣除農民轉居民后已繳納和支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住院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費用、重大的教育費用、當地平均住宅房屋建設費用和住房造價12%的維修費,然后將結余部分,按該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當考慮今后提高標準因素)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份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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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低保金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計算。符合分類施保條件的,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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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每月到發放機構領取保障金。連續三個月不領取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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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不能如實申報家庭人員收入的; 2、不愿接受管理審批機關調查核實的; 3、日常費用支出明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如配有移動電話;擁有摩托車、分體式空調;子女擇校上學;家庭飼養寵物等; 4、公示后,群眾普遍有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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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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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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