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市醫保中心:
根據中共西安市委組織部、中共西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西安市財政局、西安市衛生局《關于印發〈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市勞社字[2002]74號)及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市勞社發[2002]13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方便離休人員就醫,切實保障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我局就離休人員就醫和費用報銷的有關問題提出完善和補充意見,現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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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定點記賬就醫 (一)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可在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兩所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記賬醫院。其中一所為居住地附近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或本單位的衛生所,作為門診記賬醫院;另一所為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的三級醫院,作為門診和住院記賬醫院。專科醫院不受所選記賬醫院數量限制,僅限治療專科疾病。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離休人員選擇記賬醫院工作由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人將所選記賬醫院名單送所在單位匯總后,統一上報市醫保中心,由其分別通知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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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醫管理 (一)門診就醫 1、離休人員持《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專用病歷》(以下簡稱《專用病歷》)到掛號處掛號,領取掛號單。 2、離休人員持《專用病歷》和掛號單,到離休人員特診室就診。醫生根據病情診治,在《專用病歷》處方聯中開具門診處方或開具相關治療、檢查、檢驗單,并在《專用病歷》上詳細書寫病歷。 3、離休人員持門診處方單到“醫院醫保辦”審方處審核。 4、離休人員持門診處方或檢查、檢驗單到劃價處劃價。 5、特診室主管護士核對就醫者身份,登記《西安市離休人員門診記賬明細表》,并為離休人員開具《西安市離休人員門診費用結算單》,加蓋記賬專用章。 6、離休人員持加蓋記賬專用章的《西安市離休人員門診費用結算單》在醫院藥房取藥或相關科室進行檢查、治療。 (二)住院就醫 1、離休人員持《專用病歷》和掛號單,到本人所選記賬醫院的離休人員特診室就診。經醫生診斷確需住院治療的,開具住院證。 2、離休人員持《專用病歷》、身份證和住院證,到醫院醫保辦辦理住院記賬手續;辦理手續時,需先繳納一定金額的預付金,用于支付個人自付部分費用。 3、患者病情達到出院標準后,在住院處辦理出院手續。符合報銷規定的費用在醫院記賬,屬個人自費的由個人用現金結算。 (三)診療服務 1、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離休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配備醫療技術水平高、醫德醫風好的醫務人員為離休人員提供診治服務。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既要保證離休人員醫療待遇,方便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2、如需外購藥品或院外檢查,由主治醫師寫出申請,經醫院醫保辦審批同意后,離休人員可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或其它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到提出申請的定點醫療機構報銷。 3、因急診、緊急搶救等特殊情況,在就近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費用,由市醫保中心審核結算。 4、離休人員住院期間,未經批準,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和藥品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5、離休人員就醫必須執行《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支付標準的規定。造血干細胞移植納入離休人員醫療保障予以支付診療項目范圍。 6、要堅持“見面診斷、對癥用藥”原則。確因特殊情況,離休人員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需要由親屬代替就診取藥的,由主治醫師寫出病情摘要,其親屬在處方上注明本人姓名、關系及聯系電話,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同意后,方可取藥。 7、提高離休人員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住院床位費調整為:享受地、師級以上待遇的(含地、師級)離休人員按80元/日支付;享受縣、團級待遇及其他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60元/日支付。實際床位費低于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床位費支付。異地安置的離休人員住院床位費報銷標準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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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病床 (一)患有特殊病情的離休人員可申請設立家庭病床。對患有腦血管意外后遺癥(肌力在3級以下)、惡性腫瘤晚期、各類癱瘓臥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牽引固定需臥床治療的疾病,符合住院條件但不便住院的離休人員,由所選定點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以上醫務人員填寫《家庭病床申請單》,報市醫保中心審批。 (二)家庭病床每期不超過3個月,逾期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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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費用結算 (一)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企事業單位離休參保人員記賬結算服務協議,切實保障離休人員門診、住院就醫。 (二)建立離休人員醫療費用獎勵醫療備用金制度。調整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實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管理的規定,實行門診治療與住院診治直通式支付費用的辦法,同時建立醫療備用金獎勵制度。離休人員當年醫療費用支出總額低于年度醫療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的50%時,將節余部分(醫療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的50%與當年醫療費用支出總額之差)的50%記入本人名下(死亡當年不參與獎勵),用于支付今后年度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理部分。市醫保中心應于每年末將離休人員的醫療備用金節余情況告知本人。離休人員死亡后,醫療備用金節余部分可用于遺屬的醫療費用支出或轉入其子女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三)超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的報銷。離休人員個人名下有醫療備用金時,其超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即超出《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作保險藥品目錄》、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范圍)、需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由離休人員或其家屬持《專用病歷》、票據、處方、檢查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報銷事宜。 (四)離休人員記賬費用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各記賬醫院應將相關的記賬費用資料報市醫保中心進行結算。符合規定的費用撥付90%,其余留作服務質量保證金。 (五)加強費用支付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被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核實,市醫保中心將不予支付或扣回違規金額,相關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1、不認真核對證件,導致他人冒用、轉借所發生的費用; 2、超正常劑量配藥和醫院工作人員盜用離休人員的證件、名義所發生的費用; 3、未經物價、衛生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醫療服務、診療項目及分解收費等發生的費用; 4、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審批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 5、病案記載與報送市醫保中心的結算清單不相符的內容發生的費用; 6、其它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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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離休人員所在單位應按年度上報離休人員生存情況。離休人員亡故后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經辦人員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追究責任并承擔相應損失。 六、為保證各級財政支持機制及時到位,年終結算時,各定點醫療機構、各離休人員所在單位應于每年元月底前將相關費用資料報送市醫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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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從2008年6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照《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市勞社字[2002]74號)和《關于貫徹落實〈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市勞社發[2002]1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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