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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障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安全,維護企業年金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年金健康發展,現就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要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二、托管人要根據受托人委托,為企業年金基金申請代理開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每個組合開立,賬戶名稱為企業年金計劃和托管人的聯名。
三、托管人負責所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和交收。投資管理人要確保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的正常運作,并承擔其投資過程中產生的超買、賣空行為的交收責任。
四、托管人以其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其所托管全部基金(含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五、投資管理人要按不同托管人,為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租用或安排專用席位。
六、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要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結算數據,發現數據錯誤應及時與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核對。
七、托管人作為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聯系人,要根據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報告相應資料,及時提醒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要按照中國結算公司制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見附件),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涉及的證券賬戶管理及相關的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
九、勞動保障部定期不定期對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執行上述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其他按規定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社會保障基金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勞動保障部 中國證監會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