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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2005年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號)關于“從2005年7月1日起,將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業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統一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標準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從2005年7月1日起,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員,其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一)企業離休人員: (二)企業退休人員; (三)企業退職人員(按《四川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88]8號)規定由企業支付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除外,下同); (四)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 二、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按以下現行規定執行: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老干部局《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121號)文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二)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川府發[1988]170號)規定和原省勞動廳《關于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三)按原省勞動廳《關于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條件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并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屬于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員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 (二)不屬于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范圍的: 1、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經司法部門結論為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 四、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并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五、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后,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