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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2006-11-13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政發(2006)65號 浙江省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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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我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平安舟山”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市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任務: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進一步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二、繼續做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 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提高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從2007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調整為8%,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20%,參加市本級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暫定為1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繳費基數按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一步到位有困難的,可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時要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的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統一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繼續鞏固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切實落實各級政府的職責,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后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三、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和我市實際,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一)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6年1月1曰為基準時間,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在此之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之后繳費逐步做實;在此之后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做實。 (二)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根據各統籌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對2005年末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5%,市本級2006年做實個人賬戶的比例為3%,今后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可按8%的比例一次性做實。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下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險資金的投入,對做實個人賬戶后出現的當期基金支付缺口,當地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三)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四、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 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執法工作,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同時,要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落實省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力度。 五、積極穩妥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現行計發辦法框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多繳多得,并力求合理銜接,平穩過渡。 (一)調整個人賬戶規模。從2 007年1月1日起,將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個人賬戶記錄,清理審核個人賬戶數據,實現個人賬戶規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對在市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舟政[1997]25號)實施后參保、繳費滿1 5年的“新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對在舟政[1997]25號文件實施前參保,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 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對繳費年限已達到上述要求,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組成與退休人員相同。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職)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職)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1997年底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一制度前本人繳費年限,再乘以I.4%計發。 本通知實施后,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蓄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經本人申請,社保機構核準,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對本通知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仍可按舟政發[2004]46號文件原規定延長繳費年限。本通知實施后參保的人員,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三)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以下稱新辦法)與按舟政[1997]25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以下稱老辦法)水平進行對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進行過渡,過渡期為5年。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兩個辦法同時計算,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過渡期后不再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比較。 (四)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市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對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適時調整。 七、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國家扶持、企業自愿、市場運作、政府監督的原則,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繼續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方案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的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開支。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號)的規定,完善企業年金方案,規范操作管理辦法,嚴格企業年金標準,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 八、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按照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斷拓展工作范圍,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繼續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求,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高度重視社保機構和經辦能力建設,規范社保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職能,切實解決社保機構在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社保機構隊伍和裝備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市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其他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扎實工作,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全市車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由市統計局核定,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發布。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附件: |
附件 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 0 2 3 3 5 6 1 6 4 4 1 2 3 0 5 7 1 5 8 4 2 2 2 6 5 8 1 5 2 4 3 2 2 3 5 9 1 4 5 4 4 2 2 O 6 0 1 3 9 4 5 2 1 6 6 1 1 3 2 4 6 2 1 2 6 2 1 2 5 4 7 2 0 8 6 3 1 1 7 4 8 2 0 4 6 4 1 0 9 4 9 1 9 9 6 5 1 0 1 5 O 1 9 5 6 6 9 3 5 1 1 9 0 6 7 8 4 5 2 1 8 5 6 8 7 5 5 3 1 8 0 6 9 6 5 5 4 1 7 5 7 0 5 6 5 5 1 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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