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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6]15號)精神,今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公布,F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業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執行二類標準,即由原480元/月調整為620元/月;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執行三類標準,即由原400元/月調整為52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由原4.1元/小時調整為5.2元/小時;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由原3.4元/小時調整為4.4元/小時。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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