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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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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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托管、注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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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辦事處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和托管等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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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六)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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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經法院、勞動等有權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外籍及港、澳、臺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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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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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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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注冊或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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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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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每名職工只允許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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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名稱、地址、性質等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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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被新單位錄用,原單位應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單位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新單位應及時為轉移職工賬戶辦理啟封手續,并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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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尚未辦結手續的,單位可以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手續齊全時,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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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單位應當持證明材料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單位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賬戶托管手續。 職工賬戶托管是指職工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情況下,其賬戶轉移至管理中心設立的托管賬戶內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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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托管賬戶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應持有關材料到托管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賬戶轉移,將賬戶轉移至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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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賬戶注銷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托管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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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繳存登記或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辦,單位在三十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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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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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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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一次。 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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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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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每月從繳存基數中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包括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大連市政府審核后,報遼寧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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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規定的繳存比例。 單位按有關規定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為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可與住房公積金同時繳存,但應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將住房補貼部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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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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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職工本人可以免予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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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注冊的每月發薪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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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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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規定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部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相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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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管理中心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卡的發放、信息變更、注銷、掛失補發等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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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經營狀況確有困難,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表決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單位可以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前年度未繳的住房公積金可暫緩或分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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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單位因連續兩年處于嚴重虧損或者停產、半停產狀態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按照規定報請審核、批準。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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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符合應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規定的單位,以沒有采取實物分房、不實行住房補貼政策和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為由,申請暫緩繳存提高繳存比例部分的職工住房補貼,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管理中心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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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補繳手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存或者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單位辦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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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時,其繳存月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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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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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自愿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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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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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托管辦法》(大房委發〔199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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