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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社保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不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補繳業務,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退休、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時,應于參保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困難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繳自1998年7月至參保人員退休當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1998年6月30日前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在廈門,且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以及繳交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方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個人身份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于退休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困難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繳自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1998年6月30日前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在廈門,且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以及繳交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方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