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設立高溫津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問題已愈來愈引起各級政府和廣大勞動者的關注。我區夏季高溫、高濕天氣發生頻率較高,時間較長。從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既要保護用人單位在整個夏季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身體健康,有必要設立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屬于特殊工資性津貼。特殊工資性津貼是對員工在特殊勞動條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以及身體健康損害所給予的物質補償。我區實施高溫津貼政策,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利,維護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穩定用人單位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員工隊伍,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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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情況,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主要綜合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濕。因我區屬低緯度地區,南瀕熱帶海洋,北為南嶺山地,境內河流縱橫,熱量豐富,氣候濕潤,且有雨季與熱季重疊的特點,盡管年內氣溫達到35℃以上的日歷天數不如一些高緯度地區,但由于雨、熱同季,在太陽輻射、大氣環流等因素綜合作用下,高溫季節期常有高濕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長。從勞動安全衛生角度看,此時人體汗液不易蒸發,同樣易導致人體體溫調節失衡。 以上兩個因素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而后者由于主要取決于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或用人單位所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水平等,目前國家尚未做出統一規定。實踐中建議各用人單位結合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協商的形式予以明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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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農民工、聘用工特別是環衛一線工人的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溫津貼? 答:實施高溫津貼政策是一項地方勞動標準,也是政府 “關注民生”的行政性舉措。因此,我區境內各類企業無論采用何種用工方式,都有義務認真執行。 環衛一線工人按勞動合同制度管理,絕大多數長期在室外露天作業,農民工也相對集中,他們的辛勤勞動已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因此,考慮到環衛一線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這次實施高溫津貼將環衛一線崗位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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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溫津貼?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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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什么高溫津貼標準不做統一規定,用人單位應如何把握確定? 答:實施高溫津貼政策是一項社會管理工作,必須適應各類不同用人單位的情況。我區規定“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這是綜合考慮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額外勞動消耗所必須的最低補償以及各類用人單位資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積極措施,有利于用人單位結合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內部各類崗位(人員)不同的津貼標準。 企業各類人員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應依法通過內部規章制度或專項集體合同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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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此次高溫津貼與有些企業一直以來按規定發放的高溫(崗位)津貼是一回事嗎? 答:不是一回事。這次實施的高溫津貼,是根據我區夏季高溫(高濕)天氣發生頻率較高,持續時間較長的特點而設立的,屬季節性發放的津貼;而以往有些企業以往發放的高溫(崗位)津貼,是計劃經濟時期在國有企業中根據行業、企業、工種的不同,為高溫崗位的職工常態工作時的額外補償而設立的,屬崗位性津貼。由于歷史的原因,以往實施的高溫(崗位)津貼范圍小,數額低,其功能后來被逐步弱化,目前大部分企業已在內部工資改革中將其歸并到其他工資單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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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溫津貼是否計入最低工資標準?高溫季節加班時是否可計入加班工資基數? 答: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根據上述精神,在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折算月制度工作時間的工作日應為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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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或崗位,可否將高溫津貼核入計件單價或工資提成比例內發放? 答:這種做法比較繁瑣,涉及到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及企業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產品市場份額以及經濟效益等。再加上高溫津貼僅是季節性發放的特殊津貼,因此實際操作起來很容易模糊“額外補償”的概念。一旦發生爭議,不便舉(取)證。因此實踐中還是按額外勞動消耗補償的原則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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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溫、高濕環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傷?有何具體規定? 答: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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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事業單位是否納入高溫津貼的實施范圍? 答:由于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在實施規范津貼補貼政策時已將防暑降溫等福利性補貼納入其中,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除環衛一線工人外,原則上不納入高溫津貼的實施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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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何確保“高溫津貼”政策落到實處? 答:“高溫津貼”和其他備受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一樣,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執行情況,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責。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界也要關心、關注高溫津貼工作的實施情況,以共同促進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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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單位不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如何為自己維權?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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