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經研究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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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 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在中央財政支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綜合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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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分級負責、財政支持的保發放機制,健全基本養老金發放定期通報制度、重點監控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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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凡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都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工作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市人民政府繼續實行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納入市、區政府一級績效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目標獎懲機制和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市、區分擔機制。各區要切實加強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領導,要根據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擴面征繳工作專項經費,用于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參保、不繳費或減免社會保險費作為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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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全市參保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與單位為職工(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費比例統一為20%。參保企業與單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全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繳費確有困難的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6年、2007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2008年至2010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80%、9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從2011年起,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按照國家及省統一部署,在中央財政支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個人賬戶按3%的規模做實,以后按照省統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實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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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認真落實《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征繳制度,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把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作為重要監察內容,對拒不參保繳費、瞞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惡意欠費的企業,要依法處理;要加大欠費的督查、追繳和處罰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擴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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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文件規定,為逐步實現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省統一制度并軌,促進企業和單位及職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及職工,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過渡性養老金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退職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調節金標準為:2006年度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2006年度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實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待遇低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按照原辦法的待遇標準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發的待遇高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在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標準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別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計發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的規定,統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辦法執行。 (六)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長繳費時間,延長繳費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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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審批政策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退休審批政策,切實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主動接受社會與職工的監督,杜絕違規審批現象的發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及監督檢查,完善退休審批管理政策和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退休審批條件及程序,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須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申報、公示,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方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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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及省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規定,適時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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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抓緊做好市級統籌的相關工作,為參加省級統籌創造條件。要以實施本意見為契機,將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出口區)社會保險先行納入市級統籌,進一步加強對各遠城區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業務指導,加快金保工程實施步伐,逐步實現全市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的統一,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擴面和確保發放工作中的責任,嚴格考核,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的監管力度,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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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展企業年金 發展企業年金,對于提高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推進我市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年金的政策宣傳及實施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制訂和完善管理辦法,切實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備和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確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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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按照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要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化管理服務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文化、城建、國土和房產管理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為退休人員服務的優惠政策。具備條件的,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綜合系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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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要不斷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我市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各社保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事關改革穩定的一件大事,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 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關于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等六個遠城區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等有關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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